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 北普業一 字第 1111066298 號
主旨:公告本關業務一組111年10月1日前所取貨樣,請自公告日起1個月內領回。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公告事項:
一、請各進口廠商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限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業務一組之貨樣保管單位領取貨樣。
二、進出口貨物因估價或稅則分類未決、暫行押款放行及違章等案件之貨樣,由本關指定應專案保管,在未結案前,暫緩發還。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者且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50點規定處理,不另通知,事後異議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