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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2年1月30日北普竹字第1121003836號函一份(如附件)。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 北普竹 字第 1121005718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2年1月30日北普竹字第1121003836號函一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納稅義務人NGUYEN VAN LONG(阮文龍)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本關以郵件送達遭退回,經查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經7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由本關竹圍分關(地址: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村航翔路105號遠雄快遞機放專區貨棧)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關竹圍分關儀檢課辦公室(E2029)領取。
 

 

 

發布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3-02-07 點閱次數: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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