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 北普遞 字第 1111063860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1年10月24日北普遞字第1111057479號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LEE LAI TENG應辦理案內貨物退運事宜,經本關以掛號郵件方式送達遭退回,經查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由本關快遞機放組(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8-1號4樓404室)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關快遞機放組快遞二課辦公室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