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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食品入出境規定

 

 

問一:入境時可以攜帶食品嗎?相關規定為何?

答一:入境旅客所攜帶之食品,如同時符合下列(一)~(五)規定者,可逕行攜帶入境;若超逾下列(一)~(四)規定者,應取得各主管機關簽發之輸入許可文件,主動經由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通關,由海關依許可項次辦理行李查驗及徵免稅(五)放行。

入境旅客攜帶食品之相關規定及通關注意事項:(另予詳述如下,可直接點選►參閱)

(一)動植物(農畜水產品)檢疫規定
(二)保育類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規定
(三)農畜水產品之限量規定
(四)進口食品規定
(五)自用免稅規定
(六)通關注意事項

 

(一)動植物(農畜水產品)檢疫規定:

  1. 為避免動植物疫病蟲害隨貨品輸入或旅客攜帶之動植物及其產品傳入國內,造成嚴重之經濟損失(例如:非洲豬瘟、口蹄疫、禽流感及其他未知傳染病),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就各類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包含寵物食品)之輸入均分別訂有檢疫條件,符合檢疫條件之物品並於輸入時經該局檢疫合格者,始得輸入或攜帶入境。
    (法令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
  2. 旅客攜帶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是否屬應檢疫物品,應視其產品成分、製造過程及包裝方式等相關資料核定;防檢局為積極向旅客宣導相關規定,於該局網站公告「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供民眾查閱並定期檢視更新;詳細規定,民眾可直接向該局洽詢(局長信箱:baphiq@mail.baphiq.gov.tw,電話:02-23431401)。
  3. 另就民眾常見問答及違規案例,簡列如下:

海關常見問答

分類

應申報檢疫

無須檢疫

動物及其產製品

  1. 活體動物及生鮮之動物肉類。
  2. 加工動物肉類(含一般真空包裝):炸雞皮、豬肉鬆、肉乾、火腿(腸)、水餃、肉粽、含肉之月餅、燕皮(以動物肉類製成之生鮮食品)。
  3. 未去除內臟之鮭、鱒、鱸、鯉、鯰。
  4. 含動物肉類之液態湯類、火鍋湯底料、肉骨茶包、其他醬料、泡麵。
  5. 生乳及鮮乳。
  6. 皮蛋、鹹蛋及溫泉蛋(蛋黃未完全凝固者)、鴨仔蛋。
    ※註:動物肉類包含牛、羊、鹿、豬、馬、驢、騾、雞、鴨、鵝、火雞、鴿、鵪鶉、鼠、鴕鳥、鴯鶓、袋鼠、鱷魚(獵捕動物)… 等肉類。
  1. 供人食用之高溫滅菌罐頭食品(詳細罐頭檢疫規定請洽防檢局),例如:鵝肝醬。
  2. 含牛油、豬油之火鍋湯底料、其他醬料,或以牛油、豬油製成之糕點(無動物肉),例如:榴槤糕。
  3. 經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含罐頭):魷魚片、魚鬆、魚酥、蝦醬(無動物肉)、蝦膏(無動物肉)、魚板、魚子醬、炸魚皮、魚類罐頭。
  4. 粉狀之湯類食品,例如:僅含調味料或藥膳成分之肉骨茶包
  5. 保久乳、奶粉、乳酪、起司。
  6. 新加坡鹹蛋魚皮零食(蛋黃完全凝固者)。

植物檢疫

  1. 新鮮水果(禁止輸入)、新鮮蔬菜或新鮮堅果類。
  2. 乾燥之食用種子類(紅豆、綠豆、奇亞籽、茴香籽、乾燥玉米粒、決明子...)。
  1. 水果乾(葡萄乾、紅棗乾)、果醬、無種子之乾燥花、乾燥蔬菜(香菇)、海苔。
  2. 經焙炒之腰果、咖啡豆;經研磨之香辛料粉(胡椒粉、辣椒粉、茴香粉)。

其他

  1. 含蜜蜂或蜂蛹之蜂蜜(建議逕洽防檢局)。
  1. 蜂蜜、含蜂巢之蜂蜜。
  2. 軟糖、乾燥河粉、麵線、粉麵、年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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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育類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規定:

  1. 國際公約: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產品如屬「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CITES)之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表列物種及其產製品者(例如:整根或切片之西洋參,又稱花旗參),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CITES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入。關於各國核發CITES許可證之機構,您可參考CITES網頁(本國發證機構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另相關輸入規定,您可參考主管機關貿易局網頁,或逕洽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2-571。
    (法令依據:華盛頓公約及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2. 國內保育: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或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另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例如:海豹油),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相關保育物種,您可參考「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及「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法令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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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畜水產品之限量規定:

每位旅客攜帶動植物產品,其重量以6公斤為限,其中白米、乾香菇、茶葉、熟花生、乾金針、熟大蒜各不得超過1公斤。另來自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乾、燕窩、魚翅各以1.2公斤為限。
(法令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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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口食品規定:

  1. 錠狀、膠囊狀產品:每位入境旅客攜帶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為限;前開所稱瓶(盒、罐、包、袋)等均以「原包裝」為限。
    (法令依據:食藥署公告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附表)
  2. 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劑、香料、嬰兒奶粉、特定地區之牛隻屠肉除外):旅客輸入其他食品供自用者,其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免向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食品查驗,可逕行攜入。
    (法令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1月5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340號公告)

※如超逾前開規定,應向該署申請專案輸入,經核可並簽發輸入許可證後,始得攜帶入境。詳細請證事宜,請參考食藥署網頁說明(錠狀、膠囊狀產品、食品添加劑、香料、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其他食品查驗),或電洽該署服務電話:02-2787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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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用免稅規定:

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免稅範圍以供自用及家用者為限;如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之總價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准予免徵進口稅費;如逾免稅規定者,超出部分應予徵稅。
(法令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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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關注意事項:

  1. 旅客於入境時如有應申報事項,或對所攜行李物品得否逕行攜入仍有疑義時,請擇由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通關,向海關諮詢,經主動申報或向海關諮詢後申報者,得以免受重罰。
  2. 旅客與搭乘同班機之隨行家屬一同入境,並擇由其中一人統一攜帶所有行李物品者,請務必一同通關或向海關諮詢後辦理通關,以避免個人超帶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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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二:出境時可以攜帶食品嗎?相關規定為何?

答二:出境旅客攜帶供自用之加工食品,除涉及下列(一)~(二)規定者,多數無輸出規定(即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編訂限制輸出貨品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內之貨品),如總價值未逾美幣2萬元者,不須向海關申報,可逕行攜帶出境,惟仍應符合入境國家之規定(例如:入境國之免稅、限量、檢疫物品、保育類動植物及其產製品...等規定)及行李載運規定。

(一)輸出動植物之檢疫:

  1. 出境旅客攜帶檢疫物,依輸入國規定應辦理檢疫者,由防檢局於輸出前發給檢疫卡或輸出檢疫證明書。
  2. 詳細輸出檢疫規定,您可至防檢局網頁旅客入出境檢疫專區查詢,或向該局洽詢(局長信箱:baphiq@mail.baphiq.gov.tw,電話:02-23431401)。
    (法令依據: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二)保育類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規定:同答一之(二)規定。

 

(三)行李載運規定:

  1. 為維護飛航安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之「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及「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表,就旅客攜帶酒類產品訂有相關載運(託運或手提)限制,並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理出境旅客託運及手提行李之安全檢查。詳細規定,您可至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網站查詢,或電詢該局安檢大隊(服務電話:03-3982433)。
    ※另提醒您,各國均依該國之航空保安標準和要求,就出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訂有不同之載運規定,建議國人出國旅遊前,宜向該國航空保安權責機關(或相關網站)確認行李載運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2. 基於使用機型、載重與平衡、燃油需要量、客艙內部配置,及機內可供放置行李可用空間等不同因素,每一航空公司都有類似但不盡然相同的隨身行李政策,建議民眾於出發前先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洽詢相關規定。



發布單位:臺北關稽查組 發布日期:2019-07-29 點閱次數:357250